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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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
1. 简称和应用
2. 释义
3. 聘请官员.
除了在此法令之条例有所限制之外, 在第(2)款所委任的任何官员, 将有权执行总监在此法令下之所有权力, 凡是官员所执行的事, 一概视为为此法令而执行者.
4. 上诉
除了第69条或第73条所下的指令外, 任何人若不满官员在3(2)条下所作出的指令, 可以在收到指令后十四天内, 以书面方式向总监投诉.
5. 其他立法对此法令之影响.
此法令不可以被认为, 能罢免雇员或雇主遵照目前在马来西亚所施行的其他书面法律之条规. 同时, 此法令不会限制政府官员在该法律执行任务之权力, 也不限制任何人在该法律下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