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Hong Yuan
相信很多打工仔都有过上班迟到的时候,其实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有的公司为了对付这些爱迟到的员工,就决定哪个员工迟到就扣除哪个员工的薪水。很多员工会觉得不公平,迟到就扣除薪水,但是却不见得员工留下来加班的时候公司会加他薪水。那其实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力扣除迟到员工的薪水的呢?我们这就来看看!
其实除了在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所提到的(合法扣除)事项外,其它薪资扣除需要获得劳工部总监(Ketua Pengarah)的批准后才可扣除。
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合法扣除)
1.除非以下事项,否则雇主不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2.以下可以合法扣除薪水的事项:
3.以下的薪水扣除必须有员工的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4.以下之扣除,有雇员书面同意的同时,也必须有劳工部总监书面批准,才可进行 :
5.除非劳工法总监满意雇主所安排的住宿、服务、食物或膳食,否则总监有权不批准在第24(4)(e)条文的款项扣除。
6.若雇员在由一九九三年合作社法令下营业的商店, 分期付款购买食品, 应用品, 或其他物品, 雇主可以在雇员书面要求下, 和征得商店经理同意之后, 合法扣除不超过分期付款的款额, 将有关款项交给商店经理用作还债。
7.即使在第24(2),(3),(4)和(5)条款另有规定,总监依然可以在雇主的申请下,在总监认为合适的情况,批准雇主向雇员扣除员工薪水,以用作其他用途。
8.雇主每个月扣除员工工资的总额,不可超过雇员每月工资的50%。
9.第(8)款注明的50%工资的限度, 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大部分的公司倾向于在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扣薪,这就将导致抵触1955年劳工法令第91(c)条文,罪成可被罚款最高马币1万令吉。因此雇主若要实行减薪,必须先取得员工的同意,然后再填写表格提交劳工部。若是想让员工因工作上的失误赔偿公司的损失,那么雇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员工提告。
这里小编再给大家讲个案例,在2018年的时候有家跨国公司因不了解大马的劳工法,他们为了惩罚迟到员工所以擅自列条规扣除15名迟到员工总值45令吉94仙的工资,孰料因此抵触法令,导致罚款7500令吉。所以小编在这里建议雇主们,当你们遇到迟到的员工,请给予正确的处理程序,比如发出show cause letter 要求解释;解释若不被接受再发出警告信,而不是直接扣除薪水。
【资料来源:郭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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