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扣除上班迟到的员工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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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扣除上班迟到的员工的薪水?

post by Hong Yuan

by Hong Yuan

Dec 10, 2023
发布于 2:24 PM

特约作者:我不沛

相信很多打工仔都有过上班迟到的时候,其实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有的公司为了对付这些爱迟到的员工,就决定哪个员工迟到就扣除哪个员工的薪水。很多员工会觉得不公平,迟到就扣除薪水,但是却不见得员工留下来加班的时候公司会加他薪水。那其实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力扣除迟到员工的薪水的呢?我们这就来看看!

其实除了在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所提到的(合法扣除)事项外,其它薪资扣除需要获得劳工部总监(Ketua Pengarah)的批准后才可扣除。

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合法扣除)

1.除非以下事项,否则雇主不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2.以下可以合法扣除薪水的事项:

  • 雇主因错误多付给雇员最近三个月的工资;
  • 扣除雇员在第13(1)条文(没有给予足够的离职通知)下须付给雇主的代通知金;
  • 雇主通过扣薪收回在第22条下的薪水预支(没有抽利息);
  • 其他法律下所允许的薪水扣除

3.以下的薪水扣除必须有员工的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 扣除为员工注册职工会的费用, 储蓄贷款,合作社的基金费,月捐,分期付款,贷款利息,或其他款项
  • 扣除用来购买雇主发售给雇员股份的款项

4.以下之扣除,有雇员书面同意的同时,也必须有劳工部总监书面批准,才可进行 :

  • 扣除为雇员福利而成立的养老金计划的费用, 比如公积金
  • 扣除在第22条下预支给雇员(有抽利息)的薪水,以及相关的利息
  • 扣除代替雇员付给任何第三方的款项;
  • 扣除向雇主购买物品的款项
  • 扣除在雇员要求下,或依照雇员服务契约所订,雇主所供给之住宿租金、服务费、食物和膳食费用

5.除非劳工法总监满意雇主所安排的住宿、服务、食物或膳食,否则总监有权不批准在第24(4)(e)条文的款项扣除。

6.若雇员在由一九九三年合作社法令下营业的商店, 分期付款购买食品, 应用品, 或其他物品, 雇主可以在雇员书面要求下, 和征得商店经理同意之后, 合法扣除不超过分期付款的款额, 将有关款项交给商店经理用作还债。

7.即使在第24(2),(3),(4)和(5)条款另有规定,总监依然可以在雇主的申请下,在总监认为合适的情况,批准雇主向雇员扣除员工薪水,以用作其他用途。

8.雇主每个月扣除员工工资的总额,不可超过雇员每月工资的50%。

9.第(8)款注明的50%工资的限度, 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雇员赔偿雇主在第13(1)条文下的代通知金;
  • 从雇员最后工资,扣除雇员在服务契约终止时, 尚未清还的款项;
  • 若得到总监的书面准许, 可以扣除房屋贷款, 从50%之限度加上25%的薪水。

大部分的公司倾向于在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扣薪,这就将导致抵触1955年劳工法令第91(c)条文,罪成可被罚款最高马币1万令吉因此雇主若要实行减薪,必须先取得员工的同意,然后再填写表格提交劳工部。若是想让员工因工作上的失误赔偿公司的损失,那么雇主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员工提告。

这里小编再给大家讲个案例,在2018年的时候有家跨国公司因不了解大马的劳工法,他们为了惩罚迟到员工所以擅自列条规扣除15名迟到员工总值45令吉94仙的工资,孰料因此抵触法令,导致罚款7500令吉。所以小编在这里建议雇主们,当你们遇到迟到的员工,请给予正确的处理程序,比如发出show cause letter 要求解释;解释若不被接受再发出警告信,而不是直接扣除薪水。

【资料来源:郭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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