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吧?原来用现金支付员工薪水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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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吧?原来用现金支付员工薪水是犯法的!

post by Chloe Chan

by Chloe Chan

Oct 25, 2023
发布于 12:12 PM

特约作者:欣儿

出薪水给员工时,你一般是选择通过银行支付还是直接给现金呢?

尽管用银行系统来支付薪水即快速又便利,却依然有许多雇主会选择以现款进行交易。或许是单纯觉得给现金比较方便,又或许是基于员工要求,但不论是什么样的理由,这种行为皆属于违法了。根据1955劳工法令第25(1)条文说明,所有薪金都必须通过银行户口支付给员工。

1955劳工法令第25条文(通过银行来支付薪酬):

(1)    支付给任何雇员因工作而赚取的或应付的全部薪酬,在扣除了任何合法的扣减后,必须实际进入他在一家于《1989年银行及金融机构法令》、或于马来西亚任何一个地区、任何成文法下取得执照或是开设的银行、金融公司或是其他机构所开设的一个户口,该户口可以在雇员本身的名下,或者是由该名雇员所规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联名下。

***简单来说,所有的薪水都必须通过银行bank in进员工户口,即便是他和其他人一起联名的银行户口也可以。

(2)    每一名雇员必须有权向法庭取回未依据实际支付给他的薪酬。

***这也说明了如果雇主没有通过银行支付薪水给员工,对方是有权利向法庭要求再索回他的薪资。因为雇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曾经支付过对方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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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只要求以现金支付薪资或无法开设银行户口,那么该怎么办?

如果员工坚持要以现金发薪,其实也并非全然没有办法。雇主需要做的是准备一份书面同意书,让员工亲自签署,之后再向劳工部取得批准即可。若日后有争议时,则可出示为证。

1955劳工法令第25A条文(除了通过银行支付薪资之外,其他的支付方式):
(1)    就算有第25(1)条文的规定,一名雇主仍可以在雇员(除了家务佣人)的书面要求下,以下列方式来支付雇员的薪酬:

a.)    法定货币;
b.)    以支票支付给该雇员或其所指定的人士

(2)    如果雇员是家庭佣人,那么雇主可以在对方的要求下,并且也已获得总监的批准,以法定货币或支票的方式来支付其薪酬。

(3)    雇员根据第(1)和(2)条款所提出的要求,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来向雇主请求撤回。

(4)    于第(3)条款所提及的通知,须于通知发出日算起的四个星期后生效,而非在之前生效。

(5)    雇主不能无理拒绝其雇员根据第(1)和(2)条款,对薪酬支付方式所提出的要求。

(6)    因雇员根据第(1)和(2)条款所提出的要求而产生之任何争议,应当交由总监来处理。总监对此事项做出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7)    于第69条文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并不适用于第(6)条款。

只要雇主依照上述所提及之说明做出相关行动,依然可以合法地以现金或支票来支付薪资给员工。如果不照做的话,后果将会是相当严重!根据第99A条文(罚款)说明:任何人违反或是抵触此法令的任何条款、或条例、或指令、或其他相关法律,一旦罪成,将被判最高不超过RM10,000的法庭罚款。若是由执法官员开出传票,则最高不超过RM5000的传票罚款。

没想到连发薪都这么有“法律讲究”吧?如果你还在使用现金或支票支付薪水,最好尽快换成以银行来支付。如果员工坚持要现款,那就赶紧补上书面同意书吧。事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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