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无故旷工的员工,雇主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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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无故旷工的员工,雇主应该怎么做?

post by Chloe Chan

by Chloe Chan

Nov 30, 2022
发布于 3:19 PM

特约作者:欣儿

你是否遇过公司员工无端端旷工,一声不响就没再来上班的困扰?或是突然间告诉你——“老板,我明天不来上班了!”,隔天直接不见人影的事情?

我相信大部分雇主在面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时,一定是满腔怒火无处发泄,却也无可奈何。人跑没了,留下一堆工作临时找不到合适的人接手,害得HR必须火急火燎地开放招聘,也得浪费精力和宝贵的时间去重新栽培新员工,连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当这种情况慢慢变成一种“自然现象”时,还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亏损。说起来真是一肚子火!

雇主们,其实你们知道吗?在遇上这种麻烦事时你们不需要忍气吞声,而是可以通过劳工法令来维护公司的权益,让这些员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根据1955劳工法令12条文:任何选择离职的一方,需要给予以下的通知:
-    4星期之通知:若是从给通知当天算起,该雇员受雇少过两年者;
-    6星期之通知:若是从给通知当天算起,该雇员受雇两年但少过五年者;
-    8星期之通知:若是从给通知当天算起,该雇员受雇超过五年者;

这也说明了他们这种做法经已触犯了法律,雇主是有权利通过劳工法令向他们追讨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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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付只给一天离职通知的员工?

如果该员工的薪资少过RM2000,或者属于手动员工,那他需要给的离职通知应当是根据劳工法令第12条文中所提及的离职通知作为标准。假使该员工没有给予足够的离职通知,那就必须依据1955劳工法令12条文来赔偿雇主代通知金,也即是支付雇主通知期天数相等,或所剩下天数的薪资。

假使该员工的薪资多过RM2000,也不属于手动员工,那他需要给的离职通知则参考雇佣合约里所提及的离职通知——没有给予足够离职通知的一方,必须赔偿对方代通知金。如果你的合约里并没有明确列明离职通知,那就得依据劳工法令12条文中所提及的离职通知作为标准。

具体要如何追讨代通知金呢?

首先,如果员工的薪资少过RM5000,那雇主可以直接通过劳工部做出追讨代通知金为赔偿。根据1955劳工法令69(2)(iii)条文提及:劳工部总监是有权利对没有给于足够的离职通知,同时也没有赔偿代通知金的员工采取必要行动。也即是命令该员工必须赔偿雇主代通知金。所以,如果公司里经常有员工喜欢有事没事“走人”,没有给与足够的离职通知,那么雇主可以直接通过劳工部向他们索取代通知金作为赔偿。假使该员工的薪资多过RM5000,那么雇主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来追讨代通知金了。

员工完全没有给通知就不来上班了,怎么做?

遇到这种直接“没有一声招呼,人就不见踪影”的员工,雇主可以让HR出示要求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给对方,让他为自己的行为解释。如果该员工的无故旷工超过两天,公司就可以依据1955劳工法令15(2)条文,采取解雇行动。根据劳工法令15(2)条文:如果雇员连续超过两天没来上班且也未曾向雇主请假,则可视这种情况为违反契约。除非该员工可以提供矿工的理由,并且也已经通知或意图通知,或提前在矿工期间通知雇主没来上班的。

此外,公司本身也必须调查清楚,该员工是否曾有通知公司的任何一员有关于他的缺勤。同时间,公司也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曾经尝试过联系相关员工——比如电话联系,传简讯联系等,只是未有成功。或者经已邮寄要求解释信(Show Cause Letter)到对方住所,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唯有做出了以上这些动作后,才能实际证明该员工的确违约。
这时候,公司就可以正式采取解雇的程序,开除这名违纪员工。

以上便是雇主可以对“无故旷工”的员工做出的法律投诉啦。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时就别再忍气吞声了,也别因为怕麻烦而放弃捍卫自己身为雇主的权益。


文章参考来源:Kuek, Ong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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